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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服务收费有了准儿

《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》出台
1998-11-04 来源:生活时报 是兆新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1月3日讯记者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了解到:北京市《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》正式出台实施。一度成为北京焦点之一的居住小区服务收费纠纷,终于有了一个最具权威的标准。

所谓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、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、别墅等。按照《办法》,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“住宅”,但未明确是高档住宅,而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设,并需要按该《办法》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,必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。

该《暂行办法》一重在规范高档住宅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,如该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,定期向管委会、房屋产权人、使用人公布收支帐目,接受其监督等;二该办法规定“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协商确定”;三该办法规定“高档住宅管委会成立前,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购房时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”。即在管委会成立前,公约(开发建设单位、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三方签定的关于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维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文件,具有法律效力)是高档物业管理收费的依据。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,避免纠纷发生,应重视公约,购房人购房时要仔细阅读公约内容,并注意看公约是否经过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核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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